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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的巨额花销和贵重钱物 分手后可否要回?

  男女朋友热恋时,送礼物出手也越来越大方,想给对方惊喜。但是,分手以后,这样的“土豪礼物”也变成了烫手货,往往是一方想要回去,另一方不想给,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返还这些贵重礼物?或者是因为礼物贵重就必须返还?

  无明确赠与被判返还

  广州男子梁先生与付女士于2018年3月开始恋爱,于同年9月分手。在恋爱期间,向付女士多次转账总共202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其中一次梁先生向付女士转账52万元。两人分手后,双方就往来款项产生纠纷。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转账属于借款,不属于“爱的赠与”,需要归还。

  冠领律师解读

  梁先生虽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依据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梁先生并无将涉案款项赠与付女士以及对付女士经营的生意进行投资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财产在交付后,除发生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撤销。

  如果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额较大,对赠与方或赠与方的近亲属造成了严重损害,则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即索要为对方花费或赠与的钱财,但需举证证明赠与的存在及赠与物的价值。

  恋爱赠与不支持返还

  2015年4月,张先生与王女士在朋友的一次聚会中相识,张先生刚与前妻解除了婚姻关系,感情处于”空挡“期。张某开始在来日方长的情场上对王某展开“百战不殆”的追求。张先生分别于2016年10月向王女士转款18,000元,2017年3月向王女士转款19,000元,2018年3月王女士买车时,张先生为其垫付购车款及保险费79,476元。2018年底,王女士发现张先生大男子主义严重,认为张先生并不是自己想要结婚的“对象”,王女士便拒绝同张某见面,双方之间只是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张先生无法维持这种“柏拉图”式的恋爱,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要求王女士返还之前为其支付的钱款,但因双方对要返还的款项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返还钱款。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先生给王女士的钱款属于恋爱期间赠与,不予返还。

  冠领律师解读:

  张先生在与被告王某恋爱期间向被告转账、垫付车款,应当视为对被告的赠与。张先生起诉时,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王女士依张先生的赠与行为取得钱款、车辆的所有权。

  张先生诉称的钱款属婚约给付行为,但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钱款属于彩礼性质,且其所提交的微信等聊天记录,不足以否定涉案款项系赠与的事实。故张先生诉请被告返还案涉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本案转账金额本意都是为了维持感情,应被认为赠与行为。

  钱款有彩礼性质要返还

  周女士和胡先生于2017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恋爱,2019年双方协商结婚事宜,胡先生赠送给周女士13.5万元并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仪式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并未办理结婚手续。胡先生认为13.5万元是赠送给女方的彩礼,现在双方已经分手,彩礼应该退回。周女士承认收到13.5万元,但是认为这笔钱是双方订婚的费用而不是彩礼,在置办订婚仪式和酒席的过程中,已实际使用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应返还10万元。订婚仪式的实际支出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双方举证确定。为了计算方便确定订婚费用7万,双方各需承担3.5万元。最终,小周还需要返还10万元。

  冠领律师解读:

  彩礼是一种民间的习惯说法,在法律上被称为婚约财产。胡先生赠送给周女士的13.5万元数额较大,可以认为是民间习俗中的彩礼。彩礼本身具有赠与的性质,但该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青春损失费”不予主张

  55岁的张先生是一名退休人员。2001年,丧偶的张先生与比自己小19岁的李女士相恋并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张先生提出二人分手。李女士觉得自己把青春白白“送”给了张先生两年,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张先生,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张先生于2001年10月签下的借据,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借款内容为承诺如果二人分手,此为赔李女士的青春损失费。一审法院判决:写下协议和借据是张先生真实意愿,判决张先生还给李女士10万元钱。张先生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院法官审理后认为,这份协议直接否定了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冠领律师解读:

  张先生与李女士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赔偿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恋爱美好,但是分手时往往因为之间的钱财纠葛而剑拔弩张。若需支付大额金钱、财物,则应保留好银行的提款记录,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恋爱期间的赠与转账,法院是不支持返还的;如果是有借贷意义的转账,保留证据也是很有必要的。一旦出现纠纷,转账名义很重要。

 

撰稿:屈菲菲
类型:B 类稿
编辑:毕明伟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