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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危险 害人害己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已经家喻户晓,但是总会有知法犯法的人员,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2020年2月10日,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湖北省利川市某镇的乡村道路行驶,行至某村被害人李某门前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送检的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图片来源于网络 若有侵权联系删除

  事情发生后,徐某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诚恳道歉取得了被害人及家人的谅解。审查起诉中,徐某也认罪认罚,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并签署了具结书(具结书指对自己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示,具结与写保证书具有相同的作用)。公诉机关认为徐某认罪态度良好,对被告人徐某提出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

  此案例中,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已是事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被告人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有期徒刑的期限,判决徐某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刑罚。因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种种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酒精足以让人们产生意识混乱、行动迟钝等生理反应,所以司机喝酒后可以选择打车或者代驾等安全的方式出行,喝酒诚过瘾,酒驾害人精。
 

撰稿:李  想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