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HOME
  • 关于冠领

    ABOUT US
  • 专业团队

    TEAM
  • 专业领域

    EXPERTISE
  • 冠领新闻

    NEWS
  • 冠领视频

    VIDEO
  • 冠领荣誉

    HONOUR
  • 胜诉案例

    CASE

正确处理民间借贷

  原告金某与被告周某、刘某夫妻相识多年。2016年6月,被告周某打电话给原告金某说其父亲生病需要医疗费,请原告金某帮忙贷款,后来被告周某又到原告金某家中要求帮忙。2016年6月28日,原告金某向当地某县某信用社贷款100000元,到账后向被告周某的账户转款。被告周某承诺一年还清。2018年12月11日,原告找到被告周亚琼要求还款,她说没有钱,后写下借条,借条内容说明,被告周某用原告金某账户贷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由被告周某持原告金某存折在柜台支取,到期由被告周某归还本金。被告周某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承诺借款2019年1月30日前还清本息。2019年6月27日信用社的借款到期,但二被告一直未还款。为不影响信用度,原告金某筹款归还了贷款本息共128296元。虽原告金某向某信用社归还了借款本息,但被告周某一直未归还原告金某借款。

图片来源于网络 若有侵权联系删除

  原告金某与对方协商不成,随即向云南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周某和刘某共同归还原告金某借出的款项100000元并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27日的贷款累计利息。

  纵观上述案情,原告金某提交的证据确实能够证明原告金某向被告周某提供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双方之间是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周某应当按照承诺的期限即2019年6月27日向原告返还借款。此债务应当依法清偿。

  但是针对关于原告金某主张要求被告周某、刘某支付自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止的贷款利息28296元这一诉求,虽然原告金某是为了提供给对方借款而向某信用社产生的贷款,但根据原告金某提交的借条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利息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1.主体相对性2.内容相对性3.责任相对性。)不应由被告周某负担,被告周某也未明确表示同意负担。并且借条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不支付借期内利息。

  另外,此案件借款发生于被告周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原告金某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证实该笔借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借款,所以被告刘某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于2020年4月1日判决被告周某归还原告金某借款本金100000元。

  此案件中反映出几个民间借贷借条的书写细节问题,民间个人借贷双方没有在借条上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明确表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不其配偶方不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图片来源于网络 若有侵权联系删除

  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借款方式,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追要款项,在书写借条时,为了不出现漏洞,当事人要详细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必要时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以防后期有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隐患。
 

撰稿:李  想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