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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别人担保需谨慎

  原告白某诉称,2017年11月6日,乔某(原某小学校长)因需用钱向原告白某借款40000元人民币,约定月利率1.5%,并由被告马某做保证人,未约定借款期限。2019年4月份,原告白某做手术急需用钱,多次向乔某主张还钱,乔某早已被免职,不在家居住,人不知所踪,原告白某多次在微信上发消息,告知其生病做手术需要用钱,希望乔某主动还钱,乔某通过微信给原告白某转款85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再未支付。原告白某便向保证人(本案被告)马某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马某以某小学开学之日为还款之日,但时至今日,被告马某始终未向原告白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无奈之下,白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5%,从2017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止)。原告白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据,证明2017年11月6日乔某借原告白某人民币4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担保人为被告马某的事实。

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联系删除

  被告马某承认案件情况属实。但是因被告马某现在经济困难,借款期间债务人偿还8500元,请求将该8500元计算为本金,并请求让步部分利息,本息共计36000元,请求缓后偿还。并承诺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前偿还6000元;于2020年7月24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1年1月24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1年7月24日前偿还10000元,原告白某也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但是若此次逾期,则一次性偿还原告白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案中被告马某承认与原告白某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白某要求被告马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合理合法。并且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意见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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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马某偿还原告白某本息共计36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偿还6000元;于2020年7月24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1年1月24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1年7月24日前偿还10000元),如逾期,则一次性偿还原告白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5%,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兑付完毕之日止,兑付时扣除已支付利息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冠领(西安)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当事人,民间借贷情况较为普遍,为别人担保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旦债务人拒绝还款,担保人则要履行该义务。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每一个行为举措而负责任。
 

撰稿:李  想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